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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投资优惠政策概述

来源: 发布时间:2013-10-17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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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优惠

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以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进入兰州软件科技园、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创业园的符合孵化条件的在孵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由高新区财政局列支所得税3年扶持企业。

对在兰州市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另有规定外),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再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投资建设国道及省道公路、铁路、民航机场用地, 免征耕地占用税。

托管、租赁、承包甘肃境内严重亏损的企业,期限不少于5年的,从获利年度起,经财政部门批准,受益财政第一年至第三年全部、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资产与负债基本持平的国有企业,经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并批准评估结果后,在界定清楚收购方法及法律责任,明确原有国有企业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的基础上,可以实行零资产转让。通过合资、合作、兼并、收购、参股等形式转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甘肃境内企业,享受外资企业的待遇。

大力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对甘肃境内的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中心)、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使用优惠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国有土地,对其他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制度。购买、兼并、参股国有企业时,可经批准将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后转为国家资本金、国有股。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引资的国有企业集团,其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改变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保留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

投资于城市基础设施、非经营性科技、教育及其它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三、收费优惠

外引内联企业在兰州市兴办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原材料生产企业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力、原材料、货物运输和通信配套设施建设,均按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

市外投资者来兰投资新办专业或综合市场,符合商贸中心建设规模要求,经批准在市场试营业启动期6-12个月,免收一切费用。

内联企业一次性购买本市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以上(含),减半征收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四、鼓励投资政策 

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商业项目 ,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比东部地区延长1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元,比东部地区降低2000万元。

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含25%)的,视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鼓励投资创业。申办生产经营性和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经?估作价后可作为注册资本,但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能超过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达到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外商、外省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内陆运输补贴。

五、市场准入政策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凡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国内各种所有制企业均可进入。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资。

允许民间资本以独资或股份制形式成立各种非金融类投资公司。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条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出资额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只要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额的20%,工商部门即可登记注册,但1年内注入额必须达到50%,3年全部到位。

省内外私人资本均可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资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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